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凯时尊龙

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凯时尊龙

凯时尊龙首页下资料栏目business cooperation

2018年03月29日 13:38 李海霞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 要求。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及《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采取技术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已经知识产权化的成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知识产权化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等)。
    第四条 本细则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主管校领导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工作机制,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
(一)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批;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或在岗创业的相关服务。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办理科技成果在转让过程中的 认定、登记和备案;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批。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信息进行整理、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沟通和服务;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支持;负责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和科技中介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科技成果实施许可、 转让过程中的价值评估。
(四)法律事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重大、重要项 目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五)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在转移、 转化过程中的监督、审核和管理;负责汇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上级部门要求总结、备案。
(六)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备案,汇总上报。
(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股权,行使出资人权益。
(八)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或在岗创业的相关审批。
(九)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十)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查及异议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中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指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转移转化方式。
    第八条 学校授权决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的机构为二级单位、工作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批权限按照额度或事项类别确定,具体如下:
(一)二级单位
1. 初审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2. 初审本单位作价投资及其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3. 对提请工作组审议或审批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 终审非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二)工作组审核审批权限
1. 终审不超过(含)200 万元的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转让后每半年集中报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2. 复审学校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3. 对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或审批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 终审疑难性公示争议事项。
(三)校长办公会的审批权限
1. 终审超过 200 万的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及其分配事项。
2. 终审学校作价投资及相关奖励、持股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应依照相关法律或政策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实施许可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成果完成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提交至知识产权办公室。
(二)知识产权认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的认定、审核。
(三)价值评估: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对拟转让和实施许可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四)合同审核;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对合同进行审核。
(五)公示:协议定价的,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公示,公示期为15 日。
(六)重大项目审批:对定价超过200 万的科技成果转让和实施许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如有异议,按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八)无形资产所有权变更、审核和备案:合同生效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所有程序通过后,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协助成果完成人完成。
    第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提交至知识产权办公室。
(二)知识产权认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的认定、审核。
(三)价值评估:由校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四)合同拟定:由成果完成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技术受让方等协商,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出资方案,拟定技术出资入股合同,报校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公示:协议定价的,由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
(六)项目审批:对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报校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如有异议,按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八)无形资产所有权变更、审核和备案: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所有程序通过后,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校产管理办公室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成果完成人完成。
    第十一条 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组受理公示异议事宜,只接受实名、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及时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手续;有实质性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终止交易,待审核相关情况后再确定是否交易。异议事项按异议处理程序处理,由二级单位和工作组分级审核。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就其成果自行或者与其他方合作开展自主创业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或学校规定的条件下,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创业企业成立之后,相关科技成果可以转让或许可给成果完成人或该企业。
    第十四条 如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与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系,即转化承接方的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成果完成人需主动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二级单位和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 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 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学校和二级单位领导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审核审批人员,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免除其在改革探索实践中难以预见事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等学校工作的前提下,学校支持师生员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所属单位与企事业单位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 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校内工作人员 以奖励,在得到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受让方的书面认可,并经工作组审批通过后,可按照成交价格的 2%进行奖励。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细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所产生的收入,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股权等收益,按照本细则进行奖励和分配。成果完成人自愿将所获全部或部分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学校予以支持,相关奖励费用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不再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如无特殊约定,学校以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的现金净收益,纳入学校财务账户后原则上按10%、10%、80%的比例由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分配。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收益由团队提供分配方案,团队成员在成果转化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奖励可以根据团队成员意愿一次或分次领取。
净收益是指许可、转让科技成果收入扣除税费、专家咨询费、中介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学校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学校原则上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的80%的所有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持的学校的20%的所有权,该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按 1:1 的比例由学校与学院分配。成果完成人可申请购买学校所属股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校内工作人员奖励,现金收益方式的,从学校获得的现金收益中支出;作价入股的,从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方式,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并报工作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受到此类资金资助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合作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转化后收益分配比例。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或受让方的协议,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 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纠纷的,须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却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6 日印发 

上一条: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

网站地图